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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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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在本市2009年收费目录管理规范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 “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情况,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1年6月底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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