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的应用,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这有利于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节约招标成本。近日,我局发现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后,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只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而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电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咨询服务、记账服务政府采购需求 2023/7/1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协助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函 2009/11/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 内财购[2022]37 2022/4/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辽政办发[2009] 2009/7/17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27 2022/11/17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 青财采[2016]11 2016/8/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黑财采[2023]1号 2023/1/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陕政办发[2011] 2011/1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 京财采购[2007] 2007/8/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 浙财预字[2003] 200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