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1]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97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发布后,纳税人咨询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较多,现将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过渡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10年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且原备案等手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 2011年1月仍应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再按6号公告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前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再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后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请各区分局务必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0 闽税函[2025]12 2025/6/9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 2007/11/7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 川财税[2025]2号 2025/4/28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2025/10/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4/6/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2025 2025/6/23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2020/3/3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 苏财税[2021]6号 2021/4/12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闽财税[2012]4号 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