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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1
实施时间: 2010-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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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有关备案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均属于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资料报送时间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底前,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2009年度的备案事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备案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农户小额贷款分户利息收入明细表。
  (二)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单笔保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将减计收入所需具体证明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备案资料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备案资料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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