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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0年度深圳市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2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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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按照《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财驻深监[2010]1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内容
  各事务所应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表(详见《暂行办法》附表1);
  2、2010年度所有审计类业务报告统计表(详见《暂行办法》附表2);
  3、以光盘刻录形式报送2010年度所有审计类业务报告电子版。
  二、报备要求
  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2010年度执业情况表填写和审计类业务报告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我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田国税大厦2210室;联系人:张浩、胡文璐;联系电话:0755-88316933,0755-88316911。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http://sz.mof.gov.cn)查询。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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