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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证监发[2010]282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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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及负责吉林管辖区上市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落实证监会2010年会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监管,切实做好2010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在年报编制期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杜绝内幕交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年报编制与披露的各项规定,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不得人为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明确关联方之间特殊交易的经济实质,合理确认权益性交易的经济利益流入;遵循谨慎性原则,在减值迹象的判断、预计负债的计提、控制权的确认、公允价值的确定和会计估计变更等方面,恰当运用专业判断;重视商誉减值测试,充分披露商誉减值信息;正确理解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避免简单照搬会计准则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恪守审计准则,严格把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关
  (一)客观评价被审计对象,统筹规划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全面深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历史沿革、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准确评估公司内部会计数据生成、处理、审核及财务报表编制流程,充分考虑公司舞弊因素,合理计划审计工作,关注重要异常交易和事项,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合理的审计结论。
  (二)提供认识,加强教育,坚决杜绝审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人员持有股票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上市公司业务的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本人及主要近亲属拥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审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审计报告的内容,杜绝敏感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切实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原则,委派资深合伙人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全程跟踪项目审计过程,重点关注独立性评价、重大风险(包括舞弊风险)的识别与应对、重要性和关键风险的判断、疑难问题和意见分歧的处理、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重要性及处理、与企业治理层和监管者的沟通、工作底稿是否适当记录重大判断和支持审计结论以及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与项目负责人保持适当的沟通,及时完成复核工作,保证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四)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化的,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分别向我局汇报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以下事项出具说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是否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诚信缺失;与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管理层舞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就业务承接情况、风险评估以及识别的主要风险、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等向我局做出书面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我局的沟通与协作,自觉接受监管
  在年报审计工作开展之前,主审注册会计师应主动与我局专管员沟通日常监管关注重点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跟踪监管。在现场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报告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报告、重点关注事项的审计情况说明、监管建议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若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事前要与我局沟通,事后还需向我局报送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若遇到会计准则中未作出明确规范或存在争议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以《致监管部门函》的方式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吉林辖区上市公司监管责任人分工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报:上市部,会计部。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3日印发

相关附件:
吉林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docx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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