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纳税人应纳税额调整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10]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0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定期定额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以上税费的征收自2010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四、定期定额纳税人原核定的计税(费)金额不变,其应纳税(费)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进行了调整,其应纳金额相应增加。
  五、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须及时按新的应纳税(费)金额在纳税账户存足款项,以免余额不足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六、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向纳税人“勤廉 苏国税函[2007] 2007/10/3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和 津地税征[2009] 2009/9/1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6/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粤国税发[2009] 2009/7/2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6/5/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8/4/3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的通知 2011/4/1
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0/1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3/16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 苏财税[2021]20 2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