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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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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位纳税人(不含青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11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1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1月12日。
  请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望周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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