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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0]186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27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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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使外资企业在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时也承担相应缴纳税费的义务;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有利于拓宽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到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各级财政、地税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播报刊载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散发宣传单和税管员上门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让全社会特别是外资企业及时、准确了解到政策内容。要注意宣传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争取外资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将外资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办税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主动告知纳税人,坚持改进和优化办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使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征管。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细化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流程和管理措施,确保税费应收尽收。要按照财税〔2010〕103号要求,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律不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开展调研,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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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1月13日
请问:要同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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