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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0]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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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0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0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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