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55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确有不便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特殊情况,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为: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可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并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可核准其查账征收并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外地来沈建筑企业(包括跨省、跨市企业),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地来沈建筑企业(包括跨省、跨市企业),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能同时提供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证明文件的,代开发票时按发票开具金额的0.2%预扣企业所得税;
  (二)能同时提供项目部归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代开发票时不就地预扣企业所得税;
  (三)不能提供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视同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代开发票时按发票开具金额的0.2%预扣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在沈阳市范围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通过“金税三期”查询系统进行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150号)、《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8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2012-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 晋地税发[2006] 2006/10/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内政办发[2017] 2017/11/28
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12/2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关财税政 豫财建[2018]27 2018/12/7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 2021/9/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 湖南省地方税务 2012/7/1
关于同意海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4类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 2023/12/2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 建标[2016]67号 2016/5/1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 建市[2017]137号 2017/6/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