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3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10]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4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重庆市卢作孚教育基金会3个单位进行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6月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卢作孚教育基金会、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鲁财税[2003]18 2003/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3]5号 2023/5/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省幸福工程组委会的捐赠所 冀地税函[2001] 2001/2/9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 豫财办税[2007] 2007/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 渝地税发[2006] 2006/8/17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 青财税字[2023] 2023/10/19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青财税[2023]14 2023/12/28
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财税[2013]35号 2013/5/3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 大地税发[2005] 2005/10/25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 202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