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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0]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71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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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相关规定,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要求明确如下:
  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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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jwdlsyjy   2010年12月1日
我认为相关地方税收法规应由地方国地税部门联合发文,否则同一省内对同一税收事项会有两种不同解释,这样就失去了税收的严肃性,也会让人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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