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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10]4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10-3-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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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84号)规定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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