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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0]20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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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鲁财综[201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的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0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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