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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61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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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帐,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收款收据和台帐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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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ww1975   2010年11月30日 +25金币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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