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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10-11-1
失效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85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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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征收管理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三、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四、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股权交易和投资行为、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对同一个项目,无论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能实行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六、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2010年10月3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从2010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2-20
实施时间: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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