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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财税字[198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89-2-25
实施时间: 198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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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的征税范围,按行政区划划分。
  二、需要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列明工矿区的经济状况,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设置、区域范围、总人口、非农业人口数、产值、利润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山东省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开征土地使用税。
  三、我省土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制定如下
  (一)大城市一元左右;
  (二)中等城市八角左右;
  (三)小城市五角左右;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角左右。
  “年平均税额”是指某一征收地区(如一个市或一个县)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单位面积的年平均税额。年平均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某一征收地区各等级应税/土地适用年税额(元)×各等级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总面积(㎡)税额(元)
  各市、县适用的年平均税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规定适用于本地的平均税额,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等级制定的税额依本文所附表(一)格式逐项填列,正式呈文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填列本文所附表(二),并附市、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和附表(一),于三月三十一日前集中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山东省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地应抓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7)138号文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企业,按福利企业对待,其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七、纳税人跨省使用的应税土地和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的应税土地,应按照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标准,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在土地使用税《条例》发布施行以前已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到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尚未满一年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九、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应税土地使用权不满一年的,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按当年应计税月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单位面积年税额×应税土地面积/12×当年应计税月数
  十、纳税人将原免税土地改变用途后转为应税土地的,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原应税土地改变用途后转为免税土地的,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附件:土地使用税报告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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