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农[2010]1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失效时间: 2012-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请示》(苏农函[2010]19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组织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上缴国家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00元(其中上缴国家每人30元)。
  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应用于考试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安保、保密)人员和卫生防疫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按规定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及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一○年六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闭环监控系统[纳税户端]税控装置 琼发改收费[200 2004/4/2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 黔地税函[2005] 2005/10/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 冀国税函[2008] 2008/5/1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务费 闽价费[2005]79 2005/3/1
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 2016/1/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注 内发改费字[200 2008/11/1
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计价格[2000]32 2000/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粤地税函[2007] 2007/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 桂地税发[2009] 20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