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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资[2010]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5-6
实施时间: 2010-5-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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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业集团:
  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完善监管程序,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独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方式,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登记产权确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依法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批复的文件在内,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共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其转让的具体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请转知所属有关单位,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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