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0]2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25
实施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重点加强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各项成本的事前预算控制。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闽政文〔2010〕106号文件规定设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和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棚户区改造中出售廉租住房等回收的资金要纳入专户管理,促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可循环使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 济政发[2015]6号 2015/4/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渝府办发[2015] 2015/4/28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 湘财综[2015]8号 2015/3/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号 2014/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 武政规[2016]5号 2016/5/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 冀政办字[2015] 2015/10/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内政办发[2016] 2016/4/7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杭政函[2015]98 2015/7/1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 2012/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豫政办[2016]4号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