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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0]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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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由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结束后,将相关名单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次年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公示。
  二、名称变更、分立、合并以及注销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市民政部门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审核确认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注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次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tj.gov.cn)公示。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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