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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10]41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31
实施时间: 2010-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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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依法追缴税款,强化执法监督。
  二、未依法履行扣缴以为的上市公司,主管地税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扣缴,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省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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