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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7
实施时间: 2010-10-10
失效时间: 2011-3-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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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地税函〔2006〕223号)第一条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18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4-1
  失效时间: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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