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给予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10]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0
实施时间: 2010-8-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从7月13日开始按照该文件贯彻执行。近期,部分外地施工企业向我局反映,要求退还我市7月13日之前已按照开票金额1%征收税款与《通知》规定的0.2%之间的差额。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2日,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已按照其开票数额1%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0.2%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
  二、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
  2.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项目部证明文件。
  三、对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项目部文件的,不予退税。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4/1/1
广州市财政局收入退库审批办事指南 2021/3/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及完税凭 云国税函[2001] 2001/11/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 京地税征[2003] 2004/1/1
海南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琼国税函[2006] 2006/10/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 皖国税函[2003] 2003/2/1
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CPU等相关电子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 2010/1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 京国税函[2003] 2003/2/2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