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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10]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2-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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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税局(含直属局)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由税管科具体办理,负责调查纳税服务投诉,草拟处理意见。其他直属单位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办理部门。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部门应与各单位12366远端坐席设置部门,以及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岗紧密衔接,相辅相成,以便及时处理纳税服务局转交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二、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书面投诉、口头投诉,以及纳税服务局通过电话、网站、邮件等方式受理转交的纳税服务投诉。
  三、纳税人对地税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的纳税服务投诉,由各单位纳税服务办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地税系统各单位的投诉,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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