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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10]7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5-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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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的函》(津财库[2010]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每本为2.6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18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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