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4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研究,对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浙地税发〔2006〕141号)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其他地方各税篇”中第二条第(一)点、第(三)点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一条第(二)点第2项中有关审批额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ОО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 津地税地[2010] 2010/1/1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0001/1/1
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 鲁国税发[2011] 2011/4/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 金地税政[2005] 2005/6/28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 国税函[2000]81 2000/10/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3] 2013/12/4
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15]11 2015/5/2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8]9号 2008/12/2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 冀地税函[2001] 20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