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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9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21
实施时间: 2010-9-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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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调整保健品化妆品收费项目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0]9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编办《关于增加省药品检验所保健品、化妆品检验任务等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08]343号)已将化妆品检验任务划由省药检所负责,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有关规定,同意经你局认定的药检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检验业务时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64号)规定的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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