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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0]11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18
实施时间: 2010-9-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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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所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时应将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分所时,应向省财政厅提交总所的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
  四、省财政厅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将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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