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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0]8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9-13
实施时间: 2010-9-1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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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收悉。鉴于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自2010年1月纳入奉贤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原批准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管道停止排海作业,该排海管道已交由奉贤区水务局负责运行管理,用于突发事件紧急排放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的减免申请属法定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事项。经研究,同意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用海项目应缴市级国库的海域使用金,年减免海域使用金为37800元,减免期限为2010年至2014年。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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