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1
实施时间: 2010-10-21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5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比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执行。对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不能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给予定额减征照顾。
  三、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执行。
  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实施时间:2014-7-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 苏地税规[2015] 2016/1/1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会字[1995]10 1995/2/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6]120号 2016/4/19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 2013/8/6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国务院令第675号 2017/7/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 2008/10/20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7号文件全面建立 济政发[2016]11 2016/5/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121号 2015/12/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 粤地税发[2001] 2001/5/14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 粤残联[2010]16 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