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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银监办发[2009]24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2-5
实施时间: 2009-2-5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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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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