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甘价费[2000]13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6-23
实施时间: 2000-6-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8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你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国税发[2000]32号)收悉。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在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多年试行和多次征求各地物价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对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见附表)。
  二、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税务代理,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
  六、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批复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准价和具体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甘肃省物价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和税收征管秩序 鄂国税函[2004] 2004/8/1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 鲁价费发[2010] 2010/1/19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 1994/12/12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 鄂价费[2007]13 2007/8/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支持和强 穗地税发[2006] 2006/6/1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 榕地税征[2004] 2005/1/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 鄂价法规[2003] 2003/4/12
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 1994/9/16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发[2005] 2005/4/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行业 闽国税发[2003] 200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