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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和服务业定额等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地税告[2010]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5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9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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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同时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与上述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统一发票》(1元、2元、3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和《辽宁省大连市游览船客票》(20元、40元、60元)可以使用到2010年10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如发生此项业务,可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0年11月3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及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版发票式样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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