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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10]8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7
实施时间: 2010-7-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61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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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市局研究,市本级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仍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方式,具体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以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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