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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0]7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9
实施时间: 2010-3-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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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事后报送资料事项管理,资料报送级次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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