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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3]6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8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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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亦庄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委托代征工作,确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针对部分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解缴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契税代征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代征单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杜绝滞压税款情况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代征单位要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中税款解缴条款的规定缴纳代征税款。即:税款按月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将当月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代征的税款不得挪作它用。如有违反协议情况发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逾期未缴,应按照《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填写并送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契税税款限期缴纳通知》,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解缴入库。
  四、代征单位需按月报送《契税委托代征情况月报表》和按季报送《退税申请书》(退还手续费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汇总、掌握委托代征及税款入库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应负责做好契税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返还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契税代征手续费。
  六、各区县地税局与契税代征单位按年签定《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系统未运行前,《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操作规定暂不执行。
  七、《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范本)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京地税地[2003]156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作废。
  附件:1、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委托代征税款限期缴纳通知
     3、契税委托代征情况月报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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