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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4]1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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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市局对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分类。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收费许可证变更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区县的《收费许可证》的变更与年审,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负责办理。
  二ОО四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4]157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地税票[2003]35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市、区县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按规定工本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见附表)。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特此函复。
  附件: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表
  二ОО四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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