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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补充认定2008、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10]2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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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补充认定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2008、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补认定范围
  符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9〕7号)规定条件,尚未取得2008或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均属此次补认定范围。
  对已取得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可视自身情况,补申请认定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按川财税[2009]7号规定程序、要求等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请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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