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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0-14
实施时间: 1996-10-14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32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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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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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HINAZHL   2012年6月19日 +25金币
该文件引用总局文件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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