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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10]19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
实施时间: 2010-3-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936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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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川地税直[2009]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你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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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angyongtao   2010年12月19日
我正在查找这方面的资料,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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