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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40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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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南州国家税务局:
  鉴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开始上网发电,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52号)规定: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增发电机组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为了公平税负、便于企业核算,结合《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令)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以下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实行在发电环节预征、再由独立核算的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进行结算,年终清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
  自税款所属期2009年7月1日起,对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7%,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当月实现售电收入的7%计算出其发电环节应缴的增值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在海南州贵德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对税款所属期2009年7月1日之前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按照实现售电收入的8%计算出其发电环节应缴的增值税,在海南州贵德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对享受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的公伯峡发电分公司和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合并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当期即征即退税额。即按公伯峡发电分公司和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当月实现全部售电收入合计的17%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公伯峡发电分公司和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当月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合计和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在公司本部所在地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由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税务局计算对实现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部分的即征即退。
  二、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购进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增值税扣税凭证购货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统一在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
  三、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税务局在收到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计算表以后,要及时审核并传递海南州贵德县国家税务局,以利于海南州贵德县国家税务局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的增值税清算,按照清算通知的要求办理。
  四、本办法在具体操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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