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8]10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1
实施时间: 2008-7-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2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4号)精神,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偿还原拆(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拆(搬)迁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办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请办理应提交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标批文、城市建设拆迁审批单、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拆(搬)迁人身份证、被拆(搬)迁人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局长办公会核准。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具《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偿还原拆(搬)迁房屋面积及金额。
  三、各市(地)、县(市)地税机关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采集棚户区改造中标工程项目信息,并传递给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将信息录入微机,按户设立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并对异常信息进行处理。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工程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清理核查,对不符合规定享受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 吉政发[2015]56 2015/12/3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哈地税发[2010] 2010/1/18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财税[2013]65号 201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 桂财综[2015]55 2015/9/2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水路运输、销 厦国税函[2007] 2007/9/1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 吉建保[2012]6号 2012/4/2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 黑地税联[2008] 2008/4/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豫国税函[2005] 2005/7/1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辽地税发[2007] 2007/5/1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 吉国税发[2008] 200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