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2000]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7-11
实施时间: 2000-7-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1-6-30
实施时间:2021-9-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 2021/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 京地税地[2005] 2005/12/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税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2000] 2000/10/18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国 2021/9/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 津财农[2000]21 2000/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内蒙 内地税字[2007] 2007/1/1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 吉地税发[2007] 2007/1/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契税法》实施前相关契税政策文件 2025/4/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是 辽地税函[2004] 2004/6/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减问题的批复 苏财农税[2003] 200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