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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2000]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7-11
实施时间: 2000-7-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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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1-6-30
实施时间: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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