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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0]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
实施时间: 2010-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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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承担,采取级别管辖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即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由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二、2010年度申报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在2010年3月底前向所属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以后年度申报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在当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对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的如下免税条件:
  1、第(三)项“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2、第(四)项“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3、第(七)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九)项“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申报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收到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的申请后,应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件的,应决定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全,形式审查有瑕疵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补充申报材料。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申请,均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各税务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各级财政、国税或地税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其中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一次。对审查合格,拟认定免税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发文确认申请人的免税资格,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在辖区内予以公布。当年的申报材料必须在当年审查、公示、确认完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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