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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10]10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10-3-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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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划分
  (一)增值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
  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4、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三)企业所得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及所属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其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
  3、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
  4、其他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五)资源税
  资源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六)其他税收
  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收入,为市州或县市收入。
  (七)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级次按中央、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罚没收入原则上按执法部门(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确定收入级次。其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罚没收入按立案机关级次划分收入级次。如省检察机关立案,委托市州或县市检察机关办案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为省级收入。
  二、预算科目
  各级税务部门、银行国库和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收入征收,进行财政收入统计时,预算科目统一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三、收入缴库
  (一)增值税
  1、中央、省共享的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2、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共享的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3、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原则上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由于核算体制等原因暂不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可按“当地预缴、总机构汇缴”方式缴纳,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属于中央级收入的,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省级收入的,就地缴入省国库。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4、其他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三)企业所得税
  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在省内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后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其他所有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其他所有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的这部分收入,省国库收款后,全额办理省级收入入库。
  3、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分别由总机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预缴,三级以下并入三级)。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后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市州、县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6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各分支机构间按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进行分摊预缴,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40%,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分享比例,在总部所在地汇总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4、其他企业所得税,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四)个人所得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五)资源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省、市州或县市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六)其他税收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分别缴入市州或县市国库。
  (七)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收部门(单位)征收,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就地缴入省、市州或县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八)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中央和省级共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省国库。
  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共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市州或县市独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就地分别缴入市州或县市国库。
  四、退库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国库要加强退库管理,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退库:
  (一)政策性因素需要办理的税收退库,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各级分享比例,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预算科目中办理收入退库。
  (二)税收技术性退库,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入级次,从入库的预算科目中办理收入退库。
  (三)非税收入退库,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入级次,从入库的预算科目中办理收入退库。
  五、其他
  (一)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税收收入,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入级次和缴库、退库办法办理。
  (二)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时,应按最细化的科目填列税收缴款书;银行国库部门在进行收入入库会计核算时,应按税收缴款书填列的科目核算。
  (三)各市州与所属区县(不含省直管县市)税收分享比例确定后,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国库要加强账务核对,确保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准确、完整、安全。
  (五)本通知从2010年预算年度起实行,以前年度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央与省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中央与省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光远铜管有限公司 长沙市 √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华菱湘钢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湘潭瑞通球团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湘钢紧固件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湘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湖南瑞和冶金石灰有限公司 湘潭市 √ √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衡阳科盈钢管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衡阳华菱钢管现货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衡阳鸿腾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衡阳市 √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华菱涟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涟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涟钢新达实业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涟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双菱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涟钢双菱发展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娄底市 √ √
湖南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 邵阳市 √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
2002年财政部确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再保险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     √
交通银行     √
招商银行     √
兴业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
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
中国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     √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
中国工艺进出口总公司     √
中国五金矿进出口总公司     √
国家电力公司     √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
长江葛洲坝水电水力工程集团公司     √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
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西北航空公司     √
中国西南航空公司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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