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7]18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1
实施时间: 2007-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你局就临高县国税局代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橡公司)红华收购站向天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一事请示省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民营橡胶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琼国税函[2006]47号)规定,天橡公司在各市县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负责为天橡公司收购民营胶,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各收购站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使用橡胶收购发票,其收购橡胶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天橡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因此,临高县国税局不应对其收购橡胶行为代开普通发票,该代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临高县国税局应立即纠正错误代开行为,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实天橡公司在临高收购站的收购情况,发售收购发票予其使用。
  近来省局陆续接到一些市县纳税人反应,个别市县国税局不按省局规定发售、管理收购发票,已严重影响了纳税人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省局对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关于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售、监督、管理纳税人收购发票的使用。
  二、各市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9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凡发现税务机关或个人不按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尤其是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将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个人的责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 吉国税函[2004] 2004/12/1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 津国税流[2001] 2001/8/7
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 财税字[1994]37 1994/5/1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86号 2013/8/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 大国税函[2009] 2009/10/13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穗财法[2010]46 2010/5/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 沪国税流[2007] 2007/2/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 新国税函[2001] 2001/11/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 渝国税发[2004] 20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