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6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5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由业主本人及其亲属直接经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四、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申报方式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详情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或厦门地税网站(www.xm-l-tax.gov.cn)进行查询。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将由征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用人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办,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用人单位办理2009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核定对象的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核定对象的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上一年度残疾职工在用人单位用工时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地税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残疾职工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原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度残疾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6/19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 舟残联[2015]31 2015/7/2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 浙财社[2020]36 2020/3/2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 2022/11/17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 琼财支财[2023] 2023/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 金市地税规费[2 2004/5/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 2016/1/1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 2025/2/24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4年 厦残联[2015]37 2015/7/6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湖南省长沙市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