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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议取消提供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做法意见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9]25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3
实施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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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贵市场《关于建议取消二手车卖主提供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做法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你们提出“取消二手车卖主提供二手车原始发票”的做法不妥,理由是:
  一、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是证明二手车合法来源的凭证之一。我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市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50号文)第三款第二项要求卖方提供证明包括:“1、二手车卖方身份证;2、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原值的有效证。”从其内容看,原始发票(复印件)不是二手车合法来源证明的唯一凭证,除此之外,能够证明二手车原值的有效证明也允许。
  二、二手车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不是二手车过户的凭证,二手车过户应凭《二手车发票》转移登记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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